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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8 与 CAS 30 到底差在哪:六处差异与两处本土化安排

发布时间:2026-09-23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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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8 与 CAS 30 的核心差异对照

图:IFRS 18 与 CAS 30 的核心差异对照(贝则科技)

直接回答:IFRS 18 与 CAS 30 是同一套列报逻辑的两个版本——前者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后者是它在国内的落地准则,核心框架相同,落地安排与执行节奏不同。两者都把当期损益按活动性质分为五个类别——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都要求列报结构化的中间小计,都对管理层自定指标的披露作出约束。差异集中在三处:生效时间(IFRS 18 统一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CAS 30 分 2027、2029、2030 三档)、中间小计的设置,以及最低列示的颗粒度。两者均需追溯调整比较期数据。

IFRS 18 与 CAS 30 改的都是"利润从哪来",五分类框架两边一致

先明确一件容易被误读的事:这次修订不改变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改变净利润的数字。改的是利润的来源如何拆分、如何在报表上分层摆放、附注要讲多透。

旧利润表的问题在于"一锅烩":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再减各项期间费用,加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处置收益,得出营业利润;再加营业外收支,得出利润总额。主业赚的钱、理财赚的钱、处置资产赚的钱、借债的利息成本,全部混在一个营业利润里。一家企业主业亏损、靠处置资产撑出正数利润,报表使用者很难一眼分辨。

CAS 30 与 IFRS 18 解决的都是这个问题:把损益按"这笔钱由什么活动产生"重新归类,让经营利润单独站成一个可比的数字。对财务团队而言,账务处理基本不动,动的是报表层的分类规则和判断逻辑。

框架层面两边也高度一致。CAS 30 第三十二条把当期损益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类,其中前四类属于持续经营损益。IFRS 18 同样采用经营、投资、融资三类活动分类,再加上所得税与终止经营。

两边都不是"随便选一类",而是有明确的主从关系。CAS 30 第三十九条把经营类别设为兜底类别: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一律归入经营类别。这意味着企业在实操中真正要判断的不是"这笔算不算经营",而是"这笔要不要跳出经营类别"——判断顺序应该是先识别投资、再识别筹资,剩下的自动落进经营。

对照表:CAS 30 与 IFRS 18 的六处差异

对照项CAS 30(财会〔2026〕11号)IFRS 18
类别框架五分类: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三类活动分类(经营、投资、融资)加所得税、终止经营
中间小计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综合收益总额营业利润、融资与所得税前利润两个新定义小计
权益法的处理要求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合营投资损益始终归投资类别无对应的强制其中项安排
最低列示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 15 项最低列示项目,颗粒度更细最低列示要求相对概括
配套报表格式同步设计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兼顾现行报表架构的稳定不另行规定统一的报表表样
生效时间分三档:2027、2029、2030 年 1 月 1 日统一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适用

这张表里最需要财务负责人注意的是权益法那一行。CAS 30 第三十五条要求在"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这一安排来自权益法在我国的广泛应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数量多、金额大,使用者需要在不破坏投资类别归属的前提下,单独看到这部分收益对经营业绩的贡献。IFRS 18 没有对应的强制要求。

生效时间差是两地上市企业最先要处理的变量

对同时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CAS 30 与 IFRS 18 的生效日落在同一年,都是 2027 年 1 月 1 日。这类企业面对的是"同一套底稿、同一年份、两套列报口径"的并行局面。

企业类型CAS 30 执行时间
境内外同时上市,或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027 年 1 月 1 日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9 年 1 月 1 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2030 年 1 月 1 日

三档时间表之上的关键约束是追溯。CAS 30 第六十八条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时按新准则调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涉及比较数据的也要相应调整;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在执行首年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按新准则列报的调整后金额,以及此前按 2014 年版 30 号准则列报的金额。

这就把时间压力前移了。以 2027 年 1 月 1 日执行的企业为例,2026 年度的利润表要作为比较期数据按新口径重新列报——这意味着 2026 年的数据在采集和存储阶段就要带上分类判断的依据。等到 2027 年再回补,原始的业务背景信息往往已经散失。系统改造、数据补录和人员培训的周期都要提前安排。

两处本土化安排:权益法其中项与更细的最低列示

CAS 30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给出了一条明确的限制性规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应当始终将该投资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

这条规则的实务含义是:即使一家企业把投资联营企业当作主要业务来做,只要它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部分损益也不会被挪到经营类别里。它构成了"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整套规则的例外——准则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开了把投资类损益转归经营类的口子,但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排除在这个口子之外。

理解这条规则,需要区分两种核算方式: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合营投资,在构成主要业务活动时其损益可以归入经营类别;一旦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始终留在投资类别。核算方式的选择因此具有了列报层面的连带影响。

另一处本土化安排体现在最低列示的颗粒度上。CAS 30 第三十四条列出了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的 15 个项目: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利润,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第三十三条同时明确,经营类别的费用主要按功能列示,性质特殊且单独列示能提供更有用信息的按性质列示。

值得注意的是,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在最低列示项目中被分开列出。旧准则下这两项通常混在财务费用里、以净额呈现,新准则要求分别列示,这直接影响筹资类别的判断入口。

还有一处需要提示的是配套格式的进度。准则正文已经印发,配套的统一利润表格式将与此前发布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同步推出。在正式格式发布之前,企业不宜依据征求意见稿阶段的表样去固化内部报表模板——表样未定,模板先行很可能要返工。这一点在项目启动时会直接影响报表设计环节的排期。

两套准则并行时,工作量集中在分类规则的一次性对齐

对需要同时出具两套口径报表的集团,真正的工作量不在"多写一张表",而在分类规则的对齐。可用的推进顺序是:

  1. 先统一分类规则源:把经营、投资、筹资的判定规则写成一份集团层面的分类指引,而不是留给各主体自行判断。
  2. 再识别判断事项清单:把准则中需要判断的环节逐条列出——特定资产的识别、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会计政策选择权的运用、汇兑差额与衍生工具的处理。
  3. 然后落数据字段:确定这些判断结论在哪个系统、哪个字段、哪个环节被记录,业务发生时能记的不要留到报表阶段补。
  4. 最后做口径映射:把新的分类结果映射到两套准则各自的报表项目上,并验证同一笔损益在两边落在什么位置、差异是否可解释。

这套顺序的价值在于:分类规则只在集团层面判断一次,两套准则共用同一份判断结论,只在映射环节分叉。反过来,如果两边各配一套判断逻辑,很快就会出现在两套口径之间来回解释差异的局面。

从我们对集团合并项目的经验看,口径统一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准则理解,而是执行一致性——总部定了原则,各子公司对同一类交易仍可能给出不同判断。把重点交易的分类案例库建起来、用案例而不是准则原文去培训基层财务人员,比反复宣讲条款更有效。

常见问题

Q:CAS 30 和 IFRS 18 是同一套准则吗?

A:不是同一套,但框架高度趋同。CAS 30 是我国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IFRS 18 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两者都采用活动分类的思路重构利润表,CAS 30 在吸收 IFRS 18 核心理念的同时做了本土化安排,包括更细的最低列示要求,以及针对权益法广泛应用的其中项列示要求。

Q:我们的账务处理需要改吗?

A: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改凭证层面的处理。CAS 30 改变的是列报与分类,不改变会计确认与计量,净利润数字不变。需要动的是报表层的分类逻辑、判断依据的采集方式,以及系统中承载分类信息的字段。真正的工作量在后者。

Q:只在 A 股上市的企业,是不是可以等到 2029 年再准备?

A:不建议。准则允许提前执行,而比较期数据必须按新口径列报——2029 年执行意味着 2028 年度的数据就要带分类依据。叠加系统改造、主数据梳理和人员培训的周期,实际启动时间要显著早于执行年度。如果集团内有境外上市主体先行执行,境内主体的口径对齐需求会更早出现。

Q:同时出两套报表,是不是要维护两套分类规则?

A:不建议维护两套。更稳妥的做法是集团层面只维护一套分类判断结论,两套准则共用,然后在报表映射环节分别落到各自的报表项目上。维护两套规则会持续产生"差异解释成本",且很难保证长期一致。

Q:准则里的会计政策选择权,选了之后能改吗?

A:CAS 30 中的会计政策选择权集中在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与第四十七条,涉及从事向客户提供融资等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现金及等价物、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分类上的选择,且两类选择之间存在联动约束。选择权属于会计政策范畴,变更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至于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变更,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不得对变更日前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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